車主僅負次要責任,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后,要求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卻以該車主在交通事故中僅負次要責任為由,拒絕全部賠償。這樣的糾紛該如何處理?近日,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保險金。
2020年5月,車主王某在酒泉市肅州區某道路行駛時,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交強險、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9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王某及時向保險公司報保險,保險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查勘,并作出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最終,王某的車輛維修花費50000元。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遭到了拒絕,于是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王某認為,自己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只承擔次要責任,故只賠償30%,另外70%王某應該向肇事者李某主張。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合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王某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某可以向第三者李某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第三方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管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有無事故責任及責任大小,保險人均應作出相應賠償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王某50000元。保險公司在收到判決后已按照判決向王某履行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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