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向他人“借款”也可能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高臺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武永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50000元,對詐騙贓款1240788元繼續追繳。一審宣判后武永鵬提起上訴。近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永鵬因債臺高筑,經濟拮據,遂產生詐騙他人財物之念。自2018年以來,以為他人辦理公租房、為新壩鎮部分村民爭取危舊房改造補貼資金、合作社項目資金、養殖場項目資金、幫助他人參軍等名義,先后詐騙被害人周某某等13人財物共計1240788元,所得贓款被其揮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武永鵬以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自己身負高額債務且無能力償還的情況下,仍然以虛構事實、偽造身份的方式來獲取被害人信任,繼而取得被害人大額財物后被其肆意揮霍。武永鵬對取得被害人的財物客觀上無能力償還,主觀上也不想償還,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明顯,應當認定為詐騙行為。武永鵬后來雖在被害人追要之下出具“借條”,但沒有實際還款的事實和行為,仍然不能否認其非法占有目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
民事法律行為一定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希望那些游走在犯罪邊緣的“借款人”,不要心生妄想,有多大的“手”就花多大的“錢”。如果別人誠心借錢給你,而你卻自始至終沒有償還的想法,那你的行為已經非常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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