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注意!這些干擾妨礙防疫的違法行為都依法受到了處罰
當前疫情形勢嚴峻復雜,防控工作決不可松懈。然而,仍有少數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出現了瞞報行程、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等種種“任性”行為。這些干擾妨礙防疫的違法行為都依法受到了處罰。
案例1:身體出現不適仍頻繁出入公共場所,呼和浩特一確診人員被立案偵查
2022年2月25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市民包某某(男,35歲)感到身體不適,自行前往醫院就診。在發熱門診進行新冠核酸檢測呈陽性,2月27日確診為呼和浩特市本土新冠肺炎病例。自2月16日呼和浩特市出現疫情至今,包某某未按照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從未參加核酸檢測,且未接種新冠病毒疫苗。2月22日身體出現不適后,仍頻繁出入公共場所,導致相關人員密切接觸被隔離觀察的嚴重后果。目前已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
【以案釋法】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也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和普通群眾最為相關的情形是“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具體到實踐當中,可能涉及以下幾種行為:不主動上報行程,故意隱瞞行程,不配合隔離,拒不采取防控措施等。上述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結合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的四個要件判斷。以上行為如不構成犯罪,也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出“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分別規定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的情形,厘清了兩者之間的界限。
根據該《意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行為人主要是指密切接觸者,具有疫情多發地旅居史、接觸史者;而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或疑似患者,明知自身具有傳染病的傳播性,還拒絕接受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觀屬于具有傳播傳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間接故意,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包某某作為疫情發生地居民,未落實當地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規定參加核酸檢測,出現身體不適癥狀后未及時就診,造成了疫情傳播嚴重風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其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節選)
案例2:因瞞報疫情發生地行程,靖江一居民被執行治安拘留
2月13日,江蘇靖江市居民陳某(男,36歲)攜一家五口從疫情中風險地區歸靖后,獲知社區及學校正在動員申報疫情風險區旅居史,陳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故意隱瞞中風險區的行程,向孩子所在的幼兒園提供虛假行程信息。2月18日,靖江市警方對其立案調查,當事人在隔離解除后被治安拘留。
【以案釋法】
近期,全國多地發生疫情,當地通過多種媒體渠道發布通告,要求近期有疫情風險區域旅居史的來靖、返鄉人員,務必在來鄉6小時內向社區主動申報,按要求落實健康管控措施。本案中,陳某故意隱瞞中風險地區的行程,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當地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治安拘留行政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節選)

案例3:違規銷售止咳類藥品,廣漢一藥店被停業整頓
近日,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一男子因身體不適,兩次前往當地同一家藥店,購買治療咽喉痛的藥物。隨后,該男子被確認為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感染者。廣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即對該藥店展開檢查,發現該藥店工作人員對該患者進行了掃碼測體溫、查健康碼、查行程碼,按照感冒進行治療,向其銷售了消炎止咳片,在銷售環節未嚴格執行關于“四類”藥品銷售實名登記的相關要求,導致出現多名新冠肺炎次密接人員。2月24日,涉事單位廣漢市溫心藥品有限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
【以案釋法】
根據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市民前往藥店購買“四類”藥品(止咳、退燒、抗菌素、抗病毒)時,必須出示身份證或醫??ㄔ?。零售藥店人員應認真查驗購買“四類”藥品人員身份證件,并通過“德陽市民通掃碼購藥”信息化平臺進行實名信息登記,確保“四類”藥品銷售信息可追溯。本案中,藥店負責人未嚴格執行政府部門發布的預防、控制等措施,其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如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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