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首例襲警案一審公開宣判
3月22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襲警案,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不服表示上訴。
【案情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站在敦煌市沙州鎮佛光路玉林串串香店門前的馬路中間將一輛私家車擋住,致該路段交通堵塞。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高某、輔警桑某、付某某在巡邏時發現并對該路段進行疏導,勸王某某上人行道,王某某不聽勸阻,辱罵、撕扯交警,并用拳擊打高某嘴部,致高某嘴部受傷,輔警桑某、付某某上前控制王某某時被王某某拳打腳踢,致桑某面部受傷。后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民警高某、輔警王某某1、羅某某趕到現場處警時,王某某在警車上用手扇打輔警王某某1面部。經敦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的損傷屬輕微傷、桑某的損傷不構成輕微傷、王某某1的損傷不予評定。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其不是有意襲警,是酒后行為,也沒有踢警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站在公共道路中間,致道路阻塞,交警在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王某某暴力襲擊交警,致一人輕微傷。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后,又暴力襲擊民警,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敦煌市法院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人民警察為人民,人民警察維護著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著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襲擊警察既會威脅人民警察的安全,也是對執法權威的挑釁。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遇到民警執法時,大家務必積極配合,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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